第二節 第一項 合作模式類別分析

智慧城市業務可分成(一)智慧基礎類、(二)智慧入口/平台/應用兩大類;(一)智慧基礎類又可再細分為基礎設施、數據庫、雲端數據中心、物聯網感知層及平台建設四小類;(二)智慧入口/平台/應用則可分為智慧城市入口、綜合管理平台政務類應用、產業類應用、民生類應用四小類;每一類業務的特性不同,所適用的合作模式也就不一樣,本規劃小組整合國內外各個智慧城市案例,歸納出以下七大合作模式,並根據解決方案應用特性,建議適用的合作模式。 一、 【模式一】政府獨自投資建設和營運 政府負責基礎設施,例如:平台的投資、建設、維護和營運;此模式雖然政府擁有絕對的控制權,但需有足夠的收益,才能維持正常的運轉。相對之下,財政壓力也較大,同時也面臨業務的營運、推廣以及後期維護的問題。 二、 【模式二】政府和營運商共同投資,由營運商建設並營運 由政府和營運商共同出資、共同擁有,日常建設及營運管理由電信營運商進行;此模式可以減輕政府財政壓力,但容易遭遇產權難以界定等問題。 三、 【模式三】政府投資,委託營運商建設、營運 由政府進行投資,採用政府採購招標之方式,委託一家或多家營運商建設和營運;此模式與「模式一」相同,政府擁有絕對控制權,相對財政壓力也比較大,唯因為將營運和維護工作交由專業公司負責,可以減輕後期維護的壓力。 四、 【模式四】政府主導,BOT(建設-營運-轉移) 通過市場化方式引入企業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,許諾投資方在建成後的一段期間內擁有經營權,到期後再由政府收回管理與經營;此模式可以有效減輕政府財政壓力,不過,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,容易造成政府營運經驗不足,導致到期收回產生較大的壓力。 五、 【模式五】營運商獨立投資建設和營運 綜整實力較強的電信營運商或系統整合商,獨立負責智慧城市計畫中的子任務(例如:一項基礎設施、平台或者應用建設)的投資建設和營運工作;此模式同樣可以減輕政府財政壓力,且產權清晰,政府可以充分利用電信營運商經驗和實力,解決營運面、管理面、維護面等問題,唯需要有持續的獲利模式,才能吸引營運商或系統整合商的青睞。 六、 【模式六】聯合建設營運 由智慧城市產業鏈上的兩家以上或跨域產業,如:電信營運商、應用服務商、技術開發商、設備製造商、應用軟體商、系統整合商等聯合開發「智慧城市」應用服務並共同推廣。此模式有利於產業鏈良性運轉,綜合解決問題的能力較強,唯因參與者眾,需要時常進行協調與分工。 七、 【模式七】聯合公司化營運 由產業鏈中成員,如:電信營運商、應用服務商、技術開發商、設備製造商、應用軟體商、系統整合商等,共同成立一個管理公司及系列子公司,進行「智慧城市」應用服務的投資、建設和營運;此模式與模式六的差異在於,公司化可以讓運作更加靈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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