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節 第一項 智慧城市的永續推動

不論是國家層級還是城市層級,「智慧城市」的永續推動課題,一直是個延續性的議題。 本規劃小組探索國內各城市之「智慧城市」推動案例中,綜觀發現大都藉以整合不同產業、不同領域之技術應用,解決個別城市所面臨的特殊問題;產業為解決「智慧城市」問題所設計之客製化方案,同時也形成新型態服務模式,不知不覺地醞釀著產業轉型的蛛絲馬跡,不只影響著城市的產業經濟結構,「智慧化」的成果亦改變市民的生活模式與習慣。 由於這些客製化的「智慧城市」解決方案,缺乏明確的商業模式持續推廣,因此,各地方政府與產業在為城市思考如何解決城市需求的同時,也迫切的尋求雙方可接受的商業模式,例如:將實證案例導向「智慧城市」計畫,或公私協力共同發展短、中、長期的推動願景,方能永續推動城市「智慧化」之整體經營。 以下為英國標準協會(BSI)提出智慧城市框架(Smart Cities Framework;SCF)PAS 181:2014指導方針中,有關「智慧城市」永續推動的要點,提供城市治理者或關鍵決策者作為永續推動的引導參考。

一、 利害關係團體的協同合作 從組織層面來看,在智慧城市的框架中,需要所有利害關係人都能理解和同意,才能有效地展開和執行智慧城市計畫(PAS 181:2014,B4)。 在城市治理與實施流程中,智慧城市的運作是需要集思廣益的,必須要將所有利害關係人納入,以建立一個具有領導力的團隊(PAS 181:2014,B3)。而一個領導團隊必須具備的要素,除了明確定義各項任務的責任歸屬,有能力調度所需的各項資源之外,更重要的是領導團隊成員需有足夠的知識技能可以互補,以達到協同合作的目的,同時更可促進彼此的經驗交流。 為了確保所有的利害關係人,對於智慧城市的關鍵概念具有一致的理解,並且能夠明白這些概念彼此之間的關係,以及這些概念如何建構和整合到新的或既有解決方案中,這些利害關係人對於智慧城市必須要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,才能以共通的語言來達成未來永續推動的目標。

二、 採購與供應商管理 智慧城市所採取的採購模式,應由城市政府進行主導,所採購的解決方案也可提供給多個部門共用(PAS 181:2014,B5),以下為提供注意的事項: 1、以整合的觀點來看城市的採購要求。 2、定期審查採購政策,以確保它和智慧城市的委外原則保持一致,聚焦在成果、開放資料、公私協力,以及避免受限於圖利特定產業或業者的疑慮。 3、以培育整個城市和產業鏈成為創新的生態系統為要點。

三、 找出城市資產與服務的互通性 智慧城市須採用全面的方法促進互通,消除有礙互通的障礙;可參考與採用國際標準來制定相關政策和採取行動解決問題(PAS 181:2014,B6)。

四、 利害關係人主導的服務創新轉型 智慧城市的公共服務,不應侷限在只由單向的城市治理者(政府當局)提供給市民,而是需要授權給利害關係人來創造服務價值和產生新的服務類型,透過開放的平台來驅動內部文化的改變,並且促進外部市場的需求,以創建一個興盛的智慧城市資訊市集(PAS 181:2014,B9)。

五、 城市主導的業務轉型 提供以市民為中心的公共服務,建立整合的商業和資訊架構來支持發展,並以分階段、低成本、低風險的方式,建構城市的「智慧化」(PAS 181:2014,B10)。

六、 數位整合和通路管理 建立數位整合和通路管理的策略,稽核現有用於提供城市服務的通路成本與服務水準,在城市資產與數位裝置之間,識別可用於連結各項服務的機會,並且鼓勵各利害關係人來存取和使用數位服務(PAS 181:2014,B12)。

七、 建立開放、以服務為導向的城市IT架構 積極與利害關係人合作(包括:資通訊之應用服務商、技術開發商、設備製造商、應用軟體商、系統整合商等產業鏈和學術界合作夥伴),建立一個開放、服務導向、全市範圍的IT架構(PAS 181:2014,B14);此平台的關鍵原則分別為(1)開放城市資料以驅動創新並創造新價值、(2)分享並重複利用城市資產與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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